裁判文书详情

孙**与袁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诉被告袁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,原告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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