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**赁有限公司、刘**与被告时爱好、刘**、中国平安**司蒙城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蒙城县**有限公司、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224元,减半收取1112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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