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魏海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被告魏海军为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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