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被告魏海军为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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