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爱华诉被告张**、被告全金山、被告中国**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曹**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葛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15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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