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孙**等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、李**诉被告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孙**、李**撤回对被告张盼盼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65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孙**、李**负担,予以免交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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