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洪**与吴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**与洪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上诉人吴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吴**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,由上诉人吴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