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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**与被上诉人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因上诉人陈**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,又未依法提出缓交、免交申请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**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、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陈**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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