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王**、郑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王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(2014)文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,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追加被告郑**的程序违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(2014)文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王**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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