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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**与梁**、梁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林**与被告梁**、梁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林**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宣判前,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,未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林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56元,依法减半收取28元,由原告林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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