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林**与被告梁**、梁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林**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宣判前,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,未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林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6元,依法减半收取28元,由原告林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
原告杨**与被告童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罗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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祝**、古有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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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**与吴某某、吴**、雷书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毕**与连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