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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*与陈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兴诉被告陈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兴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,未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350元,依法减半收取175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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