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罗**与被告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,未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罗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350元,依法减半收取175元,由原告罗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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