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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