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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*与刘*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5年月1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经批准予以免交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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