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5年月1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经批准予以免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
罗**与吴某某、吴**、雷书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毕**与连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池**与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余**与谢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**与黄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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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诉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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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某与张*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