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*某诉被告张*甲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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