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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**、潘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悦诉被告潘**、潘*为健康权纠纷的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一次性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杨**以双方达成一次性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且被告未提起反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50元,减半收取5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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