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悦诉被告潘**、潘*为健康权纠纷的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一次性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杨**以双方达成一次性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且被告未提起反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50元,减半收取5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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