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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*与桂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**被告桂鹃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,自愿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周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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