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(2014)邵*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杨*及其委托代理人何**,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余**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(2014)邵*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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