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涂洪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(2014)汀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涂洪营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,亦未申请办理缓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,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款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四款,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<诉讼费用交纳办法>的通知》第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上诉人涂洪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,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