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孙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(2014)吉*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孙**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孙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孙*来撤回上诉,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,减半收取485元,由上诉人孙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