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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**与吉安**头村委会第十三村民小组、侯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孙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(2014)吉*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孙**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孙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孙*来撤回上诉,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,减半收取485元,由上诉人孙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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