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谢**与被告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谢**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刘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谢**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,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谢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0元,由原告谢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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