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文洪与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禹文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禹**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撤诉的条件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禹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80元,由原告禹文洪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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