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80元,减半收取90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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