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济南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,向本院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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