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与被告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,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杨**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76元,减半收取188元,由原告杨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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