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人聂**与被执行人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(2014)槐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院立案执行后,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据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(2014)槐执字第3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,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