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察**与被告葛**、姜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察**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察**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,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察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5元,由原告察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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