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察**与葛**等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察**与被告葛**、姜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察**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察**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,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察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65元,由原告察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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