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邹**与被告济南二**限公司、代生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邹**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30元,减半收取1615元,由原告邹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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