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邹**与济南市**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邹**与被告济南二**限公司、代生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邹**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330元,减半收取1615元,由原告邹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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