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冯**与被执行人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(2009)槐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冯**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(2013)槐执恢字第1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,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