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戴**等与崔**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戴**、戴**与被告崔**、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戴**、戴**以双方和解为由,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戴**、戴**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戴**、戴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戴**、戴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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