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戴**、戴**与被告崔**、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戴**、戴**以双方和解为由,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戴**、戴**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戴**、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戴**、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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