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与被告杨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**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*乙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杨**与被告杨*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,属自愿、合法,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甲撤回对被告杨*乙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杨**负担。
原告杨*甲属于司法救助的情形,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,准予免交案件受理费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