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金*与被告李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,纠纷业已解决,诉讼已无必要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可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金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91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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