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陈**、汤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诉讼中原告以原、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并未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为2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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