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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**与池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林**因与被上诉人池**、原审被告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(2013)武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传票传唤,上诉人林**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林尚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,由上诉人林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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