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魏海燕、魏**、叶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(2014)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魏海燕、魏**、叶**又以其与被上诉人伍**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,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魏海燕、魏**、叶**撤回上诉,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七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魏海燕、魏**、叶**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222元,减半收取111元,由上诉人魏海燕、魏**、叶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