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**诉被告黄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黄**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黄**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,理由充分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黄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依法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黄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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