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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**与翁金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*与被告翁金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受理费50元,依法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周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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