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*与被告翁金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依法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周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
原告杨**与被告童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罗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余某某、余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林**与梁**、梁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陈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石*与刘*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
邓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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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**与谢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上诉人杨**与被上诉人陈**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