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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高**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李**因与被申请人高希胜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5)济民四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再审申请人李**申请再审称: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,适用法律确有错误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李**与高**在矛盾发生时,均采取了不理性的方式,从而导致矛盾加剧。故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。本着高**过错较大的原则,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,酌情认定高**承担70%的责任,并无不当。

综上,李**的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二项、第六项规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李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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