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郑**与郑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郑*三诉被告郑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郑*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当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郑*三撤回对被告郑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