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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迟慎玉与被告王**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慎玉与被告王**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迟慎玉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迟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迟慎玉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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