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慎玉与被告王**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迟慎玉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迟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迟慎玉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
王**与纪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郭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秦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崔**与夏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
李**、王**与付宁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高**与任庆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宋**与马**、曲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
刘*与刘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刘**与刘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罗**与徐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