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罗**诉被告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、被告已庭外和解。原告罗**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罗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480元,减半收取740元,由罗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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