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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**与柯位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胡**因与被上诉人柯位强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青岛**民法院作出的(2014)城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胡**申请撤回上诉。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照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胡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,减半收取208元,由上诉人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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