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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**与金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*诉被告金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胡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胡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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