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*诉被告金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胡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胡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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