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徐**因与被上诉人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(2014)黄*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徐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本案按上诉人徐**撤回上诉处理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由上诉人徐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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