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徐**因与被上诉人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(2014)黄*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徐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徐**撤回上诉处理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由上诉人徐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