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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李**、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张*因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**民法院(2014)青民五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由王*担任审判长,翟*颇主审本案,单**参加评议的合议庭。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,认为本案符合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,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。本案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张*申请再审称: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,二审认定2010年之后的治疗与2007年12月5日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有误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之规定,申请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(2010)黄*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已就2007年12月5日发生的纠纷作出调解,发生法律效力。张*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,要求李**、杨**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、复印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,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花费与李**、杨**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,二审不予支持其诉讼主张,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

综上,张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张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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