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宋**与范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宋**与被执行人范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(2014)广民一初字第03010号民事判决书,已发生法律效力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523.95元及利息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已交付6474元并通过本院发放申请执行人,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钱款及利息并出具书面结案说明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本案已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(2014)广民一初字第03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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