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高**与任庆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高**与被执行人任庆志健康权纠纷一案,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(2014)黄*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,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08.4元。在执行过程中,经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,被执行人将付款凭证交至本院(款项已交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),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市中院领取案款。本案执行完毕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第(1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院(2014)黄*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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