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被告王**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原、被告自动和解为由,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90元,减半收取795元,由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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