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蔡*与被告张**、李*、张*、姬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蔡*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蔡*撤回对被告张**、李*、张*、姬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43元,减半收取72元,由原告蔡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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