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华、李**、李**、李**与被告枣庄**村民委员会、枣临**公司、国网山东**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中华、李**、李**、李**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中华、李**、李**、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16元,由原告李中华、李**、李**、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