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中华、李忠花等与枣庄市薛**民委员会、枣临**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华、李**、李**、李**与被告枣庄**村民委员会、枣临**公司、国网山东**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中华、李**、李**、李**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中华、李**、李**、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16元,由原告李中华、李**、李**、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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