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郭**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李**与郭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,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**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执行人郭**履行义务。但被执行人郭**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280条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划拨被执行人郭**(张**)在银行存款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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