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李**与郭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,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**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执行人郭**履行义务。但被执行人郭**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280条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划拨被执行人郭**(张**)在银行存款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
张*与蔡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蔡*与张*、李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中华、李忠花等与枣庄市薛**民委员会、枣临**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杨**与被告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杜**与李**、林业**训中心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曲**、曹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孔顺利、刘**与孔顺利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张**、于**与张**、于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